学会章程发表时间:2024-01-22 14: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Guangxi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英文缩写为:GXME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体的机械科技工作者等及相关领域从事研究、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技发展和普及。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与成果转化,强调以人为本,推动学科发展,落实“科教兴桂”,推动机械科技事业繁荣与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促进机械科技进步和机械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开展科技论证和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课题或成果的评估、鉴定、验收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资格的认证工作; (三)开展科技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举办科技、产品展览和各种会议、论坛、讲座等活动; (四)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技术文件和相关的音像制品;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七)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发现并推荐人才,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 (八)兴办旨在促进社会进步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活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十)承接政府转移的各项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二)支持学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名以上,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或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各分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市工作站和本会秘书处按地域、专业和部门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应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选单位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无故缺席两次理事会的将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和监事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常务副理事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协助负责本会的重要活动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秘书处的领导。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制定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标由8朵桂花、齿轮圈环抱地球,加上学会名称中英文对应所组成的图案,如图所示。可单独使用,或与本会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配合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标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 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2日第八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